記得小弟喺中大學生會代表會果陣,面對最多係 議事規則 ,由院委主席到代表會主席,中大學生會嘅 議事規則 要讀到滾瓜爛熟。因為你唔熟 議事規則 ,就輪到你做主席被人玩。
依家土共想押後游蕙禎同梁頌恆再宣誓,但根據《 議事規則 》,立法會自家果個,根本係唔可能。
18. 各類事項的次序
(1) 每次會議的事項須依照以下次序處理,但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條(行政長官出席會議)或第13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擧行的會議、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以及為選擧立法會主席而擧行的會議除外︰
(a) 進行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b) 致悼辭及其他禮節性演辭。
(c) 立法會主席宣讀各項文告及作出各項宣布。
(d) 提交呈請書。
(e) 將文件、委員會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
(f) 向政府提出質詢及由政府作答。
(g) 由獲委派官員發表聲明。
(h) 作出個人解釋。
(i) 政府提交的法案。
(j) 政府提出的議案,但(ja)段所指明者除外。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ja) 政府就根據某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jb) 議員就根據某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k) 議員提交的法案。
(l) 議員提出的議案,但(jb)段所指明者除外。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m) 處理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9條(就議員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擔任證人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及第90條(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給予許可的要求。
(n) 處理本議事規則第16(4)條(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規定的事宜。
(2) 第(1)款(a)、(b)、(c)、(d)、(e)、(g)及(h)段所述事項,無須事先作出預告而進行,但除(a)及(c)段所述事項外,其餘事項均須先獲立法會主席許可,方可進行。
簡單嚟講,立法會《 議事規則 》係非常死,就係議員宣誓喺議程安排係有絕對凌駕性,而且唔駛立法會主席許可,只要立法會主席肯監誓,就要按《 議事規則 》監誓,全無主席可以自己自把自為空間可言。唔怪得會發生「等埋發叔」事件,因為呢班土共根本無議術知識。
我留名睇土共無限拉布,拉足四年,我食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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