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周刊封面:死亡權:為何安樂死應合法化?(20150628 經濟學人)

邱慕天 2015/06/29 09:07 點閱 9267 次

《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
死亡權:為何安樂死應合法化?

1978年,西班牙通姦除罪化;2003年,美國同性性行為全面除罪化。西方對「性」的觀念愈來愈開放,然而至今,大多西方政府仍不給人「求死的權利」。《經濟學人》認為這是錯的。

無可辯駁的是,安樂死在各國民意支持度居高不下。除了俄國與波蘭整體反對安樂死,民調機構「易普索莫里」在調查的15國當中發現,11個國家的主流民意都希望擴大或開放安樂死的適用範圍。

隨著同性婚在美國最高法院通關,目前有關「安樂死」的投票與辯論,在歐美的台面上下也都如火如荼地進展。例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經移除了醫院安樂死的禁令,明年將開始適用新規;在德國與英國,相關法令也在未來幾個月就會進入議會辯論及表決。

反對安樂死的人士認為,生命本身的存在就帶著尊嚴,「承受痛苦」的經歷則昇華了它的意義;他們擔心安樂死妥協了這兩點,使弱勢、欠缺醫療資源者被迫求死,或是讓安樂死取代了以舒緩疼痛為主的安寧治療。

然而在訪查美國奧瑞岡州(州法規定,壽命預計剩下不到半年的成年病人向醫生可向醫生表達死意,只要經過第二個主治醫生認可、且病人15天之內不反悔,醫生便可以開立致命的藥劑,讓病人自主服下)的案例之後,反對者所擔心的那種「滑坡」效應並沒有展現。大多選擇安樂死的,都是教育程度佳、有保險,也接受了安寧治療的人士。但因為痛苦的緣故,他們希望接受安樂死,保有自己的尊嚴、自主性,以及在世歡愉的人生印象。

在推動安樂死時,真正在道德上更複雜的,是「精神狀態」不正常,以及孩童求死的意願是否該做數?有時候,比肉體更折磨人的是「精神折磨」。像是奧瑞岡州以病症是否到達「末期」作為安樂死的憑據,其實還不若病人的「主觀痛苦感受」來得合乎倫理。惟因實踐上評估「主觀意識」有多痛苦會有許多困難;我們無從得知「死」如合成為病患最終極的自主意志。

在自由人權至上的今日,《經濟學人》認為我們必須給予正常成人「犯傻」的機會:變性、墮胎、求死未必是智慧的抉擇,但政府應當「還權於民」。與其在陌生人環伺的加護病房強光下掙扎死亡,人們為何不能選擇在心理準備好時,在所愛的人中間安詳沉眠呢?

http://www.economist.com/news/leaders/21656182-doctors-should-be-allowed-help-suffering-and-terminally-ill-die-when-they-cho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