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解決 同性婚姻 爭議:柯文哲手段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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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法官會議今日釋憲,認為 同性婚姻 係憲法保障權利,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國家,將 同性婚姻 合法化。因為如果政府仍然唔立法嘅話,兩年後, 同性婚姻 便會同異性婚姻一樣玩法實行,呢個係法院判決,難以推翻,護家盟呢班友遇到大挫敗。

柯文哲解決 同性婚姻 爭議高手示範

柯文哲一直被人問喺 同性婚姻 問題嘅立場,而柯文哲知道,同護家盟呢班唔講道理嘅野蠻人拗,根本係多餘,所以佢用咗一個憲政手法解決,佢入稟大法官會議請求釋憲,當然台灣釋憲係有一個對訟嘅程序,實際上係台北市政府 v. 台灣行政院法務部 ,柯文哲代表 同性婚姻 支持入稟法院尋求司法濟助,避免咗台灣立法院果種各路人馬因為唔同人際理由,協商又協商,妥協又妥協呢種無從改革體制嘅做法。當然,柯文哲政府應該好清楚,台灣憲法之下,佢應該係十分之有勝算嘅。

反對 同性婚姻 嘅人,一味係道德至上﹐有個好嚴重嘅問題,就係唔尊重同性戀者嘅人權,佢地根本認為道德凌駕人權,呢個喺現代嘅憲政概念,好難過到,除非出現美國果種,總統透過最高法院任命控制議會嘅情況,否則以台灣嘅憲法寫法,其實好難禁止 同性婚姻 ,所以柯文哲係好了解如何準確使用行政機關嘅司法權力,而且呢個司法權力,都係經過due procedure,唔係中國式人大釋法,完全唔俾控辯雙方作出辯論,完全係阿水講就算。

由於台灣 同性婚姻 爭議出現呢種解決方法,亞洲嘅大陸法系國家,都有可能利用呢個方法,避過果啲膠到無朋友,或保守嘅議會,尤其係有憲法法院制度嘅國家。而台灣呢次司法院嘅判詞,其實係寫得頗為嚴謹,以下寫法尤其重要,婚姻唯一目的並非生兒育女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如果香港仲要反對 同性婚姻 ,唔該俾個理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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