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 假傳聖旨,監都有得坐

林鄭月娥

林鄭月娥 自宣布出選以嚟,佢比梁振英更梁振英,喺閉門嘅傳媒吹風會度, 林鄭月娥 閉門對住傳媒吹風話,擔心一旦選出的人不為中央接受,會出現憲制危機,對香港發展不利,故決定參選,希望俾選委多一個選擇。

林鄭月娥 平日點向傳媒亂吹風,都無人管到佢,因為香港法律,無禁止喺大部分情況下無證據亂噏,但選舉期間係例外,呢個時候,又要攞番《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出嚟,依家 林鄭月娥 有可能中第26條或第27條是但一樣

林鄭月娥 可能干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文

第26條

(1) 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發布關於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且屬虛假 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2) 任何候選人—

(a) 為促使他或跟他有關聯的候選人當選;或

(b) 為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 而發布關於他或跟他有關聯的候選人或關於該另一名候選人或該等其他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3) 就本條而言,關於候選人的陳述,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陳述。

(4) 在就有人作出第(1)或(2)款所指非法行為的罪行而提起的檢控中,被告人如證明在作出有關陳 述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是真確的,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第27條

(1) 任何候選人發布或授權發布收納了以下項目的選舉廣告—

(a) 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跟某人或某組織有關聯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

(b) 與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與跟某人或某組織有關聯的姓名、名稱或標識甚為
相似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

(c) 某人的圖像,而發布的方式意味着該候選人或跟該候選人有關聯的候選人獲得該人或該組織的支持,或相當 可能導致選民相信該候選人或跟該候選人有關聯的候選人獲得該人或該組織的支持,該候選人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但如第(1A)(a)或(b)款指明的條件獲符合,而第(1B)款指明的規 定獲遵守,則屬例外。 (由2012年第11號第3條修訂)

(1A)有關條件是—

(a) 有關人士或組織在有關選舉廣告發布前,已書面同意讓有關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納入該廣告中;

(b) 有關候選人既沒有要求或指示將該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納入該廣告中,亦沒有授權任何人如此要求或指示。 (由2012年第11號第3條増補)
(1B)如—

(a) 有關選舉廣告是符合第(1A)(a)或(b)款指明的條件的;及

(b) 該廣告的任何內容是由該人或組織提供的, 則該候選人不得修改該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或該等內容,亦不得授權任何人修改該姓名、 名稱、標識或圖像或該等內容,但如在該項修改作出前,該人或組織已書面同意經修改的姓 名、名稱、標識或圖像或內容,則屬例外。 (由2012年第11號第3條増補)

依家 林鄭月娥 暗示除咗佢,中央政府唔會支持第二個,呢個可以係第26條,亦可以第27條,或兩條中晒,事態極嚴重。所以,果啲傳媒老總,係絕對有責任向公眾解釋,發生緊乜嘢事。

胡國興嘅質疑,係好有力

胡國興
胡國興

依家全香港,等緊 林鄭月娥 解釋放咗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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